案件背景
张大哥是公司普通的一名员工,公司每年都有定期体检,不过因自身身体状况良好,所以每次体检张大哥也并未放在心上。后续经朋友推荐,张大哥在互联网上买了两份重疾险作为自身的保障,其中一份保额为30万元,另一份为50万元。
投保后过了几个月,张大哥因公出差,到了异地后不幸确诊新冠,张大哥很担心于是到医院门诊,对肺部拍片后,医生发现张大哥身上的肺结节似乎形状有点问题,遂建议手术切除,因为工作原因张大哥没有考虑立即手术,而是打算下次出差到当地时再考虑。过了一个月,张大哥又到当地,经考虑后做了手术切除结节,结节病理显示为肺癌。
保险拒赔
确诊肺癌后,张大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援助以减轻治疗负担。保险公司在接到张大哥的理赔申请后,通过调查其公司的体检记录发现,在购买保险前张大哥已经存在未告知的肺结节问题。最终以于未如实告知为理由,保险公司决定拒绝张大哥的保险赔付申请。张大哥非常不服,于是启动诉讼,第一份30万的保单经诉讼后一审败诉,张大哥未再提起上诉。
委托泽良
败诉后,张大哥感到极度失望和无助,一是由于需要治疗疾病经济压力极大,二是法院的判决几乎断绝了张大哥所有的希望。在绝望中,张大哥了解到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的专业背景和成功案例,决定第二份保单再次尝试。
张大哥通过网络预约了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的免费咨询服务,在咨询过程中,黄思君主任详细分析了他的医疗记录和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第一份保单的败诉经过和缘由。
黄思君主任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向张大哥提出了可能的法律策略。在深入了解后,张大哥最终决定委托黄思君主任代理其第二份保险的拒赔案件。
黄思君主任详细研究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发现条款本身设置并不周延,且存在歧义,决定主要从以下几点切入:
1.我国采取询问告知主义,有询问才有回答的义务,张大哥的情况客观上不符合保险公司所设置的需要告知的情形,并不属于要求告知的“因身体异常进入医院检查且被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定期复查”范围,因为张大哥不是因为身体主观感受到异常而进入医院,而是在公司要求的体检中查出结节,且体检医生也未提示要求治疗。
2.健康告知条款同样是格式条款,所以即便各方对所设置的健康告知事项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也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则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3.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有效询问,为了追求更大的承保经济效益,并未规范设置销售流程,相应的无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4. 肺结节并不一定导致肺癌,疾病的发展是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客观应然性。若保险公司认为张大哥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也应就未如实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以及肺结节与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结果
经过法庭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黄思君主任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保险金。在收到胜诉判决书后,张大哥非常开心,同时也感慨幸好最终决定委托才能让自己后续的复查和治疗费用也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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