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王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王女士因疫情影响风控在家,绑定缴费的银行卡因余额不足断缴,两个多月后才申请了复效。2023年4月,王女士被诊断出患有右肺下叶恶性肿瘤。然而,王女士的病情确诊恰好发生在保险恢复后的180天内,因此保险公司在接到王女士的理赔申请后,拒绝了两份保单合计29万元的理赔请求,仅支付了其按保险实际交纳保费的1.1倍计算的保险金,理由是在合同复效后180天内出险。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女士非常不服气,合同都购买了这么多年了,不幸发生了保险事故,结果仅仅是等同于退还保费,保险简直是白买了这么多年。她多次尝试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并未有答复。经历一段时间的迷茫和挣扎后,王女士决定委托律师维权,并在互联网上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经过多次线上见面咨询,均得到了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耐心且专业的解答,最终王女士决心委托。在充分查阅了委托时已有的案卷材料,详尽了解了投保流程以及复效流程后,整理出了如下的诉讼意见:
1 | 在保险合同复效期间,并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原合同的履行也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故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 | 保险公司在复效凭证中载明复效需重新计算 180 日观察期,实质上是在原合同基础上再行设置了180天观察期,变相增加了投保人的责任,超过了180天的上限,严重损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条款应属无效。 3 | 退一步而言,保险公司以设定复效期限的格式条款来限制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提请对方作特别注意,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或作出特别的解释,否则应当自行负担不利后果。最终,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未能足够明确地提醒消费者注意,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女士全额支付29万元保险金。
收到判决后,王女士非常开心自己的保险发挥了最初的保障效果。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在今后也将全力以赴,坚持为投保人、被保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