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得君读书会第39期活动在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举行。
诉的合并是指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本期活动,陈颖律师在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诉的合并实务类型及其认定标准》一文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学理观点和实务判例,从诉的理解与学理释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并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例外情形三方面展开,为大家讲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的合并制度的学理概念和实务运用。
一、诉的理解与学理释义
首先,陈颖律师为大家介绍了学理上诉的合并、合并条件及类型等基础概念。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其中,诉的客观合并的类型又可分为单纯的诉的合并、竞合的诉的合并、预备的诉的合并、选择的诉的合并。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并情形
之后,陈颖律师具体展开讲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四种诉的合并的情形。
1、共同诉讼的两种情形
该种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陈颖进一步结合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为大家区分该款规定项下共同诉讼包括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情形在实务中的呈现方式。
2、诉的追加而合并审理
该种情形又可分为增加的诉讼请求仅在量上做变更、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不同诉请、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追加被告三种情形。
3、被告提出反诉
该种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且被告提出反诉主张需要满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4、第三人加入诉讼
该种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其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第三人和无独立诉讼请求第三人两种类型。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例外情形
最后,陈颖律师逐一为大家剖析学理上诉的客观合并的四种不同情形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1、单纯的诉的合并
单纯的诉合并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一个诉状中主张多个诉讼标的,即提出多个诉,要求法院对这些诉一并作出判决的诉的合并。具体可分为多个诉讼标的类似合并和多个诉讼标的牵连合并两种情形,前种情形可能会在级别管辖上存在差异,后种情形则需判断在法律关系上是否存在着牵连。
2、竞合的诉的合并
竞合的诉的合并通常表现为同一个原告对同一个被告,在实体法上享有几种独立的请求权。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这些独立的请求权,在起诉的时候只能主张之一 。
3、预备的诉的合并
预备的诉的合并是原告为防止诉讼遭受败果,在起诉时一并提起两个诉请准备在第一个诉请不被支持之后,请求支持第二个诉请。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尚未有具体规定,陈颖律师先结合上海高院、重庆高院出具的地方性司法文件,就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概念进行释义;再回溯最高院历年来相关裁判观点的演变,梳理了最高院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实务中的运用逐步趋于支持的态度转变及运用中的实务要点。
4、选择的诉的合并
选择的诉的合并表现为同一个原告对同一个被告起诉过程中,原告主张几个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只要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其中之一,就可以达到原告起诉的目的的诉讼。该种情形仅发生于给付之诉。
本期活动,陈颖律师在深入学习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学理概念基础上,结合大量实务判例,逻辑层次分明地为大家讲解了诉的合并的类型识别和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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