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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主题沙龙

发布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1786人看过

11月29日,得君读书会2019年第7期活动在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期由领读人张杏楠就张卫平教授的《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一文,向大家分享她的读书心得与感悟。


重复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理论界对于重复诉讼的界定标准及应对措施等尚未有深入探讨。本文张卫平教授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分析和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诉讼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法理。


在此基础上,本期交流分为四个部分。张杏楠先是从最高院的两则规定出发,引出“一事不再理”“重复诉讼”两个概念。

一、一事不再理:概念、理论和制度溯源


第一部分中,张杏楠简要梳理了一事不再理制度在国外的理论发展情况:古代罗马法中一事不再理制度包含“诉讼系属”“确定判决既判力”的作用,到德国普通法时期该理论依据分化为“诉讼系属抗辩”“既决案件抗辩”,时至今日,德国、日本通说不再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而更多地通过“既判力”制度予以规范。


二、禁止重复诉讼:含义与根据


第二部分中,张杏楠介绍了“重复诉讼”的含义及其在理论上的分歧。

三、禁止重复诉讼的要件


第三部分中,张杏楠先是解释了“诉讼系属”这一概念,并申明了本文论证的前提是将前诉界定在诉讼系属中,即前诉尚未产生确定判决。(若前诉已有确定判决,则前后诉的关系属于以既判力效力作为研究的问题。)


之后,张杏楠从案件的主体和客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争点)两个层面来分析案件的同一性。



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理论,对诉讼标的的识别学界存在诸多分歧,常见的有以实体上请求权作为识别标准的旧诉讼标的理论立足于诉讼法立场以诉的声明和案件事实来识别的新诉讼标的理论。张杏楠举例介绍了其中五种学说,并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



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张卫平教授认为应当从诉的不同类型来考虑。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并列为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之一,张卫平教授认为在新诉讼标的理论下,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的区别并不明显,将二者并列为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并不恰当。并进一步提出:从诉讼标的诉讼争点两个方面作为判断重复诉讼的客体标准即可。



四、禁止重复诉讼在若干特殊情形中的适用


第四部分中,张杏楠列举了禁止重复诉讼在票据诉讼、抵消抗辩、部分请求代位诉讼四种特殊情形中的适用问题,并对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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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活动,张杏楠介绍了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标的的一些基础理论,为参与分享会的律师及助理的进一步探讨做了铺垫。诉讼标的理论纷繁复杂,面对各类分歧,最终还是要从实务出发,寻找最有利于自身主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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