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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主题沙龙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3次举报

12月30日,得君读书会2019年第8期活动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期活动由领读人王鹭杰律师就姚明斌老师的《违约金论》一书第六章“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向大家分享读书心得与学习感悟。

《违约金论》系姚明斌老师就合同法违约金制度所做专题论著。在本书第六章中,姚老师着重论述了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制度,围绕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历史渊源、违约金的司法酌减、司法增额及法律规范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王鹭杰律师结合其阅读心得与执业经验,对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阐述。


在此基础上,王鹭杰律师从违约金限制的历史脉络、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违约金的司法增额、金钱债务迟延履行金限制规范之特别格局几个层面出发,逐一分析阐述。


核心法条:《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违约金限制的历史脉络


违约金的历史,也是违约金被限制的历史。王鹭杰律师首先梳理了比较法上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发展轨迹及历史渊源。


二、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此后,围绕司法酌减的宏观考察、适用对象、启动模式、综合衡量因素、衡量因素判断时点与举证责任分配、衡量因素的互动与类型构造的影响等问题,王鹭杰律师由浅入深、立足于比较法视角与解释论立场,综合分析梳理了中国法上司法酌减规则的规范构成,并结合执业经验针对文章中的部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三、违约金的司法增额


在第三部分中,王鹭杰律师对司法增额制度的正当性与规范基础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其相应的规范构成


四、金钱债务迟延履行金限制规范之特别格局


在第四部分中,王鹭杰律师详细介绍了司法酌减制度在金钱债务中的具体运用;并对《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后,涉及到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的表达方式作了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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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鹭杰律师借美剧《波士顿律师》中Denny 律师“变兔子”的隐喻,鼓励大家努力成为能够“守正出奇”的优秀律师,既要有能“结硬寨、打呆仗”的专业素养与守正之心,也要有能灵活运用专业知识,极致发挥想象力与创造力的出奇之思。


王鹭杰律师深入浅出、层层析理的讲解引发在场律师及助理们的热情回应与赞赏,为得君读书会2019年的最后一期活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道虽远,行必致,德不孤,必有邻在新的一年里,得君读书会成员们也将不忘初心,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继续砥砺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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