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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自认篇》主题沙龙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0次举报

1月17日,得君读书会第9期活动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期活动,由领读人李靓律师就最高院近期公布的《证据新规》中关于自认的规定,结合高桥宏志教授【日】的《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证据法》等相关书籍和文章,向大家分享读书经验与学习感悟。

自认制度是建立在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模式上的,对民事诉讼审判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12月25日,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施行,简称《证据新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了自认制度,全面理解和把握这项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律师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背景下,李靓律师结合自身阅读心得与执业经验,从“被告面对原告于己有利陈述时的四种态度”出发,围绕自认的含义、要件、撤回、国外的自认制度、国内历史沿革和自认七条几个方面,对自认制度进行全面阐述和分析。


一、自认的含义


首先,李靓律师带领大家复习了诉讼中被告面对原告于己有利陈述时的四种态度:否认、沉默、三不、承认。之后,李靓律师分别介绍了高桥宏志教授和张卫平教授对自认这一概念的定义


二、自认的要件


李靓律师先从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补助事实三个基本概念出发,逐步引申到“对间接事实的自认”以及否认中的“直接反证”与“间接反证”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论证;再结合自身执业经验,逐一剖析自认的四个构成要件

三、自认的撤回


之后,李靓律师分析了自认撤回的适用情形及条件


四、自认七条


最后,围绕《证据新规》第三条到第九条关于自认的规定,李靓律师综合分析对比了前后法律规定的不同,并针对其中的部分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新规第三条【直接自认】调整了适用自认的事实



新规第五条【代理人自认】将代理人自认的效力从特别授权扩展到一般授权,当事人须要积极否认才能推翻代理人的自认


新规还增加了第六条【共同自认】和第七条【附条件自认】,区分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效果,并设立了附条件自认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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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靓律师化繁为简、层次丰富的讲解进一步提升了在场律师及助理们对自认制度的认识和对抽象法条的理解,引发了大家的热情回应与赞赏。看似简单抽象的法条背后,都有历史悠久、精细深邃的理论支撑。我们要做的,是努力研习背后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运用抽象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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