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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评述》主题沙龙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5次举报


2020年9月27日,得君读书会第17期活动在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举行,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靓、黄思君律师团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团队及其他友好团队成员近30人参加,并特别邀请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桂英律师到场。



本期活动由领读人苏腾云就纪海龙教授的《<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规则)评注》一文,分享学习经验和读书感悟。



本文纪海龙教授结合《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规则进行全面评注。在此基础上,苏腾云从无权代理的制度构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的责任举证责任六个方面出发,对无权代理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和讲解。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一、无权代理的制度构建


首先,苏腾云带领大家逐一分析了无权代理制度在法定代理人、无因管理、单独行为的无权代理、冒名行为、故意误传向未经授权之人履行债务几类特殊情形下的适用空间,并结合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第四版)》和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第二版)》,对比展示了单独行为无权代理效力的不同观点及理论依据。


 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之后,苏腾云分析了无权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不具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为效力待定。围绕追认制度,苏腾云分别从追认的性质、追认意思表示的作出对象、追认的方式与形式、对追认的性质、追认的溯及既往力及其例外几个方面深入探析。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在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前,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苏腾云分别介绍了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撤销权包括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相对人为善意两个构成要件。


 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时,应当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苏腾云分别介绍并分析了合同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法定特别责任说三种关于无权代理责任性质学说的利弊。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包括构成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而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的内容亦存在争议,对此,苏腾云也对比梳理了不同观点下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五、被代理人的责任


纪海龙教授认为,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时,应当类推《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不仅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形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存在过失的情形,被代理人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条款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中并无保留的法律依据,苏腾云也提出了自身的不同看法。


 六、举证责任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苏腾云简要介绍了在对代理权存在争议时各方的举证责任。


最后,王桂英律师、王鹭杰律师和黄思君律师分别结合各自阅读心得和执业经验,就无权代理制度项下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在场的律师、助理们纷纷参与交流。



本期活动,苏腾云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讲解为大家综合梳理了无权代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实务中应对相关问题的解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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