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得君读书会第19期活动在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期活动,领读人杨丽芬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法官释明百问”》一文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担任法官期间的办案经验和学者的相关理论,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制度进行全面解读。 本期活动分为我国释明制度的提出和实施情况、释明权的理论基础、释明权的内容、释明权的边界和释明的方式与后果五个部分。 一、我国释明制度的提出和实施情况 杨丽芬先是从比较法视角切入,介绍德国和日本释明权的概念及发展趋势;并总结梳理了我国释明权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指出目前我国释明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各地法院对释明规则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经验总结,但因为缺乏全国统一的释明规则,法官在具体适用中也多有困惑。 二、释明权的理论基础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是当事人主导型民事诉讼根本原则,因此释明权在民事诉讼体制中起到修正器的作用。结合张卫平、严仁群等学者的相关文章,杨丽芬深入探析了释明权的理论依据和核心主旨。 三、释明权的内容 之后,杨丽芬区分了释明权常见的五种内容,即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相关、抗辩权和法律适用。其中,诉讼请求释明属于处分主义的释明,而案件事实、证据相关和抗辩权则属于辩论主义的释明。针对举证不足时法官是否应公开心证问题,杨丽芬对比分析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不同学者的观点,并认可了黄湧法官提出的四个面向解读。 四、释明权的边界 释明边界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亟待明确的问题。杨丽芬梳理了不同界定标准:任重教授认为应在存在当事人最低限度的暗示时进行释明,黄湧法官则认为应从后果、事实和主体三个维度来衡量释明边界。 五、释明的方式与后果 对比德国和日本的书面或口头方式,《商事法官释明百问》中也明确了询问、分析、告知和记录四种方式。杨丽芬也提出由于我国当前欠缺不当释明的法律规制和证据失权制度,实务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释明权制度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不同价值追求的冲突与碰撞,法官行使释明权以最大限度地探寻客观真实、以求实现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律师学习释明权有助于更好地预判庭审走向、掌握法官心态、应对庭审变化。本期杨丽芬对释明权制度的解读,也为在场的律师、助理们带来了不同视角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