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君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7750014196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好文荐读丨第六期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次举报

01

总则

《<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


作者: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1年第5期


关键词:时效中断 起诉 其他中断事由 中断效力


摘要:中断事由之起诉要件与程序法之起诉要件非采相同标准,起诉被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亦有可能构成中断事由。诉讼是否作出实体判决,对中断事由认定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存在影响。第195条第4项新增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对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中断事由予以承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等情形,也应认定为中断事由。诉讼外请求和义务承认之中断时点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中断时";起诉之中断时点是"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有关程序终结时"。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具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具有牵连性。


02

物权类

《<民法典>房地一体抵押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


关键词:房地一体处分原则 房地一体抵押规则 法定抵押权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摘要:“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里的“占用范围”应结合规划条件不动产登记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以建筑物的物理范围为标准;以违法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抵押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效力。“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里的“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但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之时已有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已完成部分,不包括新增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续建部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审批为前提,但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人未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权人就未设押的部分取得法定抵押权;这一法定抵押权的产生不以未设押部分的抵押登记为必要,也不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一并抵押为前提。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其中之一,亦无不然。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下,各抵押权的效力均及于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全体,彼此之间按照登记的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03

合同类

《论第三人代为履行——以<民法典>第524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杂志》2021年第8期


关键词: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相对性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转让


摘要:《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是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虽然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但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基础。在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应当对“合法利益”的概念作限缩解释和类型化处理,并应当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以及债务转移的关系,准确识别不同制度适用的情形,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将产生法定债权转让,因此在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


04

侵权类

《<民法典>视阈下保险赔偿的近因认定》


作者:夏庆锋(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


来源:《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


关键词:民法典 保险近因 侵权近因 合理期望原则 直接性特征


摘要:保险近因原则来源于英美法,其设定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认定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学界对保险近因及相关理论早有研究,但囿于保险近因内容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立法上的缺失,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侵权近因的概念与赔偿理论,进而在判定保险赔偿责任的有无与大小时表现出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情形。《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界定,保证了审判实务中找法、用法的科学性与体系性,但并未解决保险赔偿纠纷中对侵权近因理论的滥用问题。将侵权近因理论代入保险关系中以分配社会责任和赔偿义务虽能实现个案的解决或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但在处理私法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时却是一种不具有正当性的错误行为。对保险近因的确定是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外向表现,是一种内在的公正价值需求的有体化,应以当事人的合理期望为前提并注重因果关系的直接性特征。 


05

婚姻家庭继承类

《论夫妻债务的清偿与执行规则》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杂志》2021年第8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无限连带债务 有限连带债务 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


摘要:《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或妻单方行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为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两个类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删除"连带"字眼,表明了司法立场的重大转变。夫或妻单方行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有限连带债务",责任财产不包括举债方(加害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应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为平衡夫妻共同体与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共同财产清偿。因个人债务而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303条系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予追加债务人配偶+直接执行"的规范依据,但是应当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充分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不受损害。


黄思君律师 已认证
  • 17750014196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4.4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16分 (优于88.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1篇 (优于98.15%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思君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2783 昨日访问量:30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