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总则
《<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评注》
作者: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0年第6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 抗辩权发生主义 职权禁用规则 援引行为 同意履行 自愿履行
摘要:《民法典》第192条是诉讼时效届满效力的一般规则,第193条是职权禁用规则。应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框架下,确定援引时效抗辩权的场合、主体、形式及效力,该援引行为亦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构成以明示形式放弃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该弃权行为的形式和效力。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属于具有合法原因的履行行为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自愿履行的形式和效力。
02物权类
《中国法上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论<民法典>第230条对《物权法》第29条之修改》
作者: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杂志》2020年第9期
关键词:遗赠 遗嘱继承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遗产债务 遗产管理人
摘要:《民法典》以遗产承受人是否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作为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标准。中国法上的遗赠包括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遗赠中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事实,包括遗嘱这一法律行为与遗嘱人死亡这一事件,有必要区分物权变动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因遗嘱人死亡引发,属于《物权法》第29条意义上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遗产由被继承人所有移转为遗产继受人共同体共有。然后由遗产管理人主导进行遗产清算,清算完毕后,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发生在遗产继受人之间,依法或依据遗嘱上的意思表示对遗产进行分割,裁判分割属于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协议分割或遗嘱指定分割属于意定的物权变动,自交付或登记时生效。《民法典》第230条将《物权法》第29条中“受遗赠”的情形删除,不符合继承编中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标准,扰乱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清算制度与遗赠制度的适用关系,对遗产的物权变动体系造成了无谓困扰,应通过扩张解释“继承人”概念,回到《物权法》的传统立场。
03合同类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
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2021年第3期
关键词: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 合同拘束力 减损义务 强制缔约
摘要: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04侵权类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作者: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关键词: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补偿 追偿 补充责任 查清责任人
摘要:《民法典》第1254条第2、3款规定的“情形”是指“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第1款第2句分号之后的“侵权人”,应该理解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第1款标点符号使用存在瑕疵,第2句的“分号”应该改为“句号”,而该句的“句号”则应该改为“分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作限缩解释。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既包括查清“具体侵权人”,也可能经调查仍然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查清了第1款规定的“补偿责任人”和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措施,消除危险措施和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三个方面,但作为信息积极提供义务的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既包括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也包括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具体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在抛掷物致害情形下,补偿责任人的追偿权并不减少受害人向具体侵权人寻求赔偿的金额,以达到惩罚的目的。“补偿责任人”优先于“补充责任人”追偿,但劣后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05婚姻家庭继承类
《论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之程序进行》
作者: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
关键词:放弃遗产继承 遗产管理 继承事件 非讼程序 公示催告
摘要:债务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死亡,虽留有遗产但其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此时程序应如何进行构成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不同法院莫衷一是,创设了多种多样的处理办法,但都缺乏足够的规范依据与法理基础。这一问题既源于《继承法》采用“继承人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对遗产债权人保护不周,又有《民事诉讼法》未提供相应程序救济的原因。随着《民法典( 草案) 》增设遗产管理制度,民诉法学界有必要对遗产管理程序展开研讨,形成实体与程序的衔接融合,为该问题的妥当解决提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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