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0日,得君读书会第28期活动在律师事务所举行。
长期以来,“违约方解除权”这一问题在学界即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第353条的发布再次引发学者们的广泛讨论。
本期活动,领读人张律师在最高院编著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及石佳友、王利明等学者相关文章的基础上,从问题提出、观点分歧、立法演变及《民法典》第580条理解与适用四个方面出发,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进行综合梳理。
一、问题提出
首先,张律师简要介绍了开创性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本案中,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违约一方新宇公司作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出发,并依据《合同法》第110条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观点分歧
之后,张律师介绍了学界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存在的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合同严守原则,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只能是非违约方可以享有的救济方式,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守约方坚持不解除合同而要求实际履行形成“合同僵局”、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时,可以允许违约方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后一种即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
三、立法演变
第三部分中,张律师逐一介绍了我国从不尽完善的《合同法》第110条到争议极大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从定分止争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48条到逐步推行的《民法典》第580条的立法演变过程。
四、《民法典》第580条理解与适用
第四部分中,围绕《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张律师逐一辨析了《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中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几种情形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针对《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张律师先从学理角度出发,就本款对原《合同法》第110条立法缺陷弥补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就本款采取的司法解除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又对比区分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制度与效率违约、情势变更、减损规则几项相关制度,并从司法实践出发,具体讲解情势变更、减损规则能否解决“合同僵局”问题。
最后,张律师综合梳理了《民法典》第580条与《九民纪要》第48条两条的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并结合一则最高院再审案例及相关审判实践,进一步对该二条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是一项旨在破解“合同僵局”的重要制度创新,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该项制度也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通过本期学习,在场的律师、助理们对于该项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今后实务案件中可能遇到的多样化情形打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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