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辖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
上诉人无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初3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中无论上诉人的住所地还××侵权行为××均在××山区,所以本案应由无锡市惠山区法院管辖。
音集协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并未被确定为可以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故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
审判员 袁 ×
审判员 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