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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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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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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之遗赠的哪些事

作者:李正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3次举报

遗赠的哪些事

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前者可称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后者可称为“遗赠”。需要指出的是,“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爷爷奶奶将房屋遗留给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情况,此种情况即为遗赠。

那么,遗赠对双方有何要求,该如何办理,法律效果如何?

本文拟以两则案例说明。

案例一:

卢某华生前出具《声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将其名下房屋指定由侄女卢某一人继承,后卢某华去世,其侄女卢某居住在该房屋内至诉讼期间。因继承问题引发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卢某在知道该份《声明》后两个月内,并未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卢某放弃接受遗赠,故驳回侄女的诉讼请求。

后经再审,南京中院认为:(侄女)卢某作为受遗赠人,在芦某华去世后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至今的行为,表明其已实际接受了遗赠,故卢某依法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

张某2系张某1侄子,张某1病重期间书写了一份遗书,内容为:去世后,房屋由侄子张某2继承,该遗书有其兄长等多人见证。张某1去世后,因房屋继承问题引发诉讼。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认为:张某2系张某1之侄子,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该案应为遗赠纠纷,张某2作为遗书持有人并居住在同村,但张某2未举证证明其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亦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继承法》对于接受遗赠的一方,要求是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规则区别与法定继承。但是对于该明确表示接受如何作出?向谁作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案例一可看出,受遗赠人居住在房屋内等方式可以视为接受遗赠,而且对于向谁作出接受遗赠没有严加限制。

笔者就代理过同类案件,基本案情为:陈某生前疼爱孙子,欲将其名下房屋遗留给孙子陈小某一人,于是就此作出了遗嘱一份。嗣后,因继承问题引发争议,陈某之女认为她也有继承权,并称陈小某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笔者介入后,向法庭阐明了《继承法》的该规定内涵,及陈小某已经占有居住房屋可视为接受遗赠等事实,经法庭调解,陈某之女同意按照遗赠内容办理。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针对遗赠的情况,我们建议,作出遗赠的一方,尽量办理公证,以确保赠内容的法律效力不受质疑,紧急情况下无法公证的,在律师指导下办理,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内容条件;对于受遗赠的一方来说,知道遗赠后,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向其他继承人发出告知函等。

如果遗嘱设立时就决定将遗嘱内容告知受遗赠人的,可一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

 


李正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贯标内审员,法学科班出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共党员。专注于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