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钱某珠系湖州市吴兴区某村一居民,其育有两子钱洪某和钱淦某和两女钱某琴、钱某花。钱洪某与妻子谢某育有一子钱国某,钱淦某与妻子柳某芬育有一子钱某。钱某珠与钱洪某、儿媳谢某一家居住,钱淦某与妻子儿子另居他处。1995年钱淦某因病去世,妻子柳某芬带儿改嫁并将其改名柳某。2007年8月,房屋普查登记时,该祖屋登记在钱某珠名下。2008年下半年,钱洪某与谢某对祖屋进行翻建为三层建筑。2009年,钱某珠去世并未立下任何遗嘱。2018年,房屋所在地进行拆迁安置,钱洪某一家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安置赔偿共计96.8万元,其中房屋面积补偿款为65万余元。柳某得知情况后,以其父亲钱淦某先于钱某珠死亡,涉案房屋登记在钱某珠名下,其本人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为由诉至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要求判分一半的拆迁安置款合计人民币48.4万元。刘某还从拆迁安置部门调取到当时钱洪某、谢某、钱国某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载明祖屋原系钱某珠所有,去世后该房屋归钱洪某、钱淦某两人所有,各半份额。
案件难点:涉案房屋2007年房屋情况普查时确系登记在钱某珠名下,钱洪某、谢某、钱国某向拆迁安置部门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述归钱洪某、钱淦某两人所有各半份额。钱某珠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确应有钱洪某、钱淦某等子女继承,柳某作为代为继承人的权益于法有据,钱洪某等人不愿意分割一半份额赔偿款确实缺少依据。
突破难点:万律师经办该案后,对房屋登记材料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逐一梳理,并结合房屋变迁过程确定办案方向:柳某作为代为继承人有继承相应财产的权利,但并非其诉请所称的一半份额。该案中原祖屋年久失修,钱某珠和钱洪某一家人常年在市区居住工作并非生活在祖屋中。2007年普查时祖屋虽登记在钱某珠名下,但其实际价值并不高。2008年,钱洪某与谢某夫妻翻建祖屋,翻建后的房屋实际应归属钱洪某、谢某、钱某珠共有,这也是正是2018年拆迁安置赔偿的基础。且房屋装修等系钱洪某夫妻出资,因此本案中涉案房屋实际为家庭共有,柳某可以继承的仅仅是钱某珠的遗产部分份额,且分配遗产范围仅限于房屋面积补偿款65万余元。因钱某珠未立遗嘱,故其房产份额应有钱洪某、钱淦某、钱某琴、钱某花四子女继承,柳某对应继承的为钱淦某的份额。
案件结果: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万律师的主张,判决柳某最终继承的份额为房屋面积补偿款65万余元的拆迁安置款项的十二分之一即5.4万余元。万律师通过细致的工作深入的分析,将案件抽丝剥茧厘清脉络,保障了钱洪某一家的合法权益,也给到了柳某应得的继承份额。
万奕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