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湖州某竹木制品厂与福建省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
案情概要:湖州某竹木制品厂与福建省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均为经营竹制品的企业,双方存在一定的经营往来。2016年7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福建省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向湖州某竹木制品厂采购竹竿50万支,确定相关产品规格和交货时间,双方还约定如果产生纠纷,以甲方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指定的法院为诉讼单位。湖州某竹木制品厂分批交货后,福建省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将货物委托厦门一家进出口公司出售给俄罗斯的一家企业。2017年1月,原告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称俄罗斯客商收货后反应货物存在规格不符、数量短缺、发霉的情形,因此上杭某纸制品公司向俄罗斯客户赔付了9.8万余元并以此为由向原告所在地上杭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代理思路:万律师经手该案发现,该案的受理法院系原告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所在的上杭县人民法院,受理依据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以甲方(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指定的法院为诉讼单位。被告湖州某竹木制品厂距离上杭县法院路途遥远且人生地不熟,如果到当地应诉存在诸多不便。万律师经过深入分析案情,以管辖权异议为突破点,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合同中如有纠纷由甲方指定法院为诉讼单位的表述模糊不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甲方指定法院并非一定就是甲方所在地上杭县法院。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货物是在被告湖州某竹木制品厂处交付装运的,应由被告湖州某竹木制品厂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案件结果:上杭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万律师的主张,认定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交由湖州某竹木制品厂所在地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上杭某竹制品有限公司见案件移交到外省审理,其出庭诉讼成本较高也有诸多不便,最后只得撤回了起诉。仅仅通过提出一个管辖权异议之诉,就使得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未审先胜。所以用好了管辖权异议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万奕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