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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为原告);马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双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诉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刘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意见详见二审调查询问笔录。
被上诉人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平时加班工资5775元、周末加班工资139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80元;2、两被告补缴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3、两被告支付高温补贴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750元;4、两被告支付原告2天年假工资400元。
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1149.15元、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周末加班工资差额1411.82元、2016年高温补贴费750元;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528元;2、被告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高温津贴750元;3、被告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2元;4、被告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两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两被告承担。
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加班费差额问题。首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工资表中的“奖金/津贴”项发放的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他加班工资差额,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全勤奖+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其他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其他加班工资差额,本院对此分析如下:第一,上诉人主张其核发工资的系统是以前经营工厂使用的,不适用于本案被上诉人,导致上诉人只能通过手动调整“绩效级别”这一栏来保证加班工资的足额发放,但双方争议的是该栏中是否还有全勤奖等其他项目,上诉人的该种理由与该争议焦点无关。第二,被上诉人工资表中存在“绩效级别”这一栏,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被上诉人的“绩效级别”均填有“A”或“C”,表明上诉人应该对被上诉人有绩效方面的考核,这与上诉人的主张并不相符,而与被上诉人的主张相吻合;再以2016年11月和12月为例,被上诉人“奖金/津贴”项发放金额与被上诉人陈述相符,上诉人却未就该发放金额是否与其自己的主张相符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以上分析,原审对被上诉人工资结构的认定并无错误,本院予以确认。其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工资表中的“工资表中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与考勤记录相符,工资数额经本人签名确认无误。上述各项奖金及津贴不计入正常工资,也不计入加班费”之内容不能代表被上诉人确认加班费已足额发放,上诉人提交的《确认书》并无被上诉人的签名,也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但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的工资表上有“工资表中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与考勤记录相符,工资数额经本人签名确认无误。上述工资总额已包含所有加班工资”的内容,该内容表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已经足额发放上述三个月的加班工资予以确认,故对于该三个月的加班工资,本院认为上诉人已经足额发放,在计算加班费差额时,不应将该三个月的情况计算在内,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核算,被上诉人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平时加班875小时、休息日加班586.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126.5小时,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该期间加班工资33434.55元,而该段时间上诉人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为30567.68元,故上诉人仍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加班工资差额为2866.87元。
基于上述工资结构的认定,原审对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认定不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77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772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7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刘XX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866.87元;
四、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骏经贸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石双律师,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代理案件数百件,帮助上千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获得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