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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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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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分类:死刑辩护 |699人看过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但是依然有些国家出于国内刑事犯罪形势的需要保留死刑,我国就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当前阶段对于保留死刑,对于我们国家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存在的,如果不通过死刑手段对一些严重危及社会和公民的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是不利于保持一个安定的社会状态的。


尽管我国当前及今后一定时间内保留死刑,但是也不意味着把死刑作为惩治严重犯罪的唯一或者主要工具,要想形成一个文明安全的社会,需要多种方式共同发力。并且在死刑的实际适用上,也要保持少杀、慎杀的方针,而不是任意扩大死刑的适用。


在实际的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总体来说,我国的治安形势不错,老百姓的安全感很足。但是不可否认地是,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的领域内,总有一些人触犯涉及死刑的罪名。因此,在该阶段,死刑依旧是惩治严重犯罪,威慑哪些意欲实施重大犯罪的人的手段。


另一方面,要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惩治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公安司法机关只有认真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正确适用死刑,让哪些最大恶极的人在程序公正的审判及执行中受到严厉制裁,才能够减少重大危害社会行为地发生,促进法治文明及社会安定。


第二,坚持保留死刑,同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原则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国情要求我们暂时还不能废除死刑。根据我国许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这一政策对于打击重大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了巨大作用。因此,这一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贯彻执行。


保留死刑并不意味着死刑的滥用,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是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的,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对于那些犯了涉嫌死刑的罪名的被告人,如果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的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而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更需要确保事实认定清楚、定罪量刑正确。为了保证事实认定清楚,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就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才能够更好地从各个环节发现事实认定错误之处,从而也更好地保障了犯罪者的充分供述和辩解的权利以及其他合法的权利。


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要求犯罪事实的主要部分要有证据印证。表现在犯罪的情节和量刑的情节上,特别是量刑加重情节,需要有证据证明,并且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办理死刑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非法证据,要排除出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审理,并最终得出裁判结果。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原则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之一。宽严相济要求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我们要从严、从重处理,该判处死刑的一定要判处死刑,绝不姑息。但是对于那些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我们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从轻判决的就要从轻判决。对于具有可以从轻判决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可以从轻判决。


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要严格遵循这些原则。同时,担任死刑案件的嫌疑人的辩护人的律师,也应当根据这些原则,认真准备、据理力争。争取使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下得到最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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