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正是因为死刑的这种严厉性,需要采取更为特别和审慎的政策来指导这种刑罚的适用。
我国对于死刑适用的政策是少用、慎用,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人则是少杀、慎杀。反映在法律规范上就是: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具体而言:
第一, 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罪名逐步减少
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罪名,从1997年《刑法》的73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减少到55个,后又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减少到46个。由此可以表明,我国刑法在适用中,是严格贯彻了死刑慎用的精神的。
并且,现行《刑法》46个涉及死刑的罪名中,有大约三分之一的死刑罪名基本上是起威慑作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还有大约三分之一的死刑罪名涉及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这部分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即《刑法》虽然规定了死刑,但并不轻易适用。
死刑罪名的减少以及严格适用,说明了我国的死刑只是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者,对于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程度的,则能不适用死刑就尽量不适用。
第二, 对于特定的人群,不适用或者慎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以下几类人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
1、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未成年人的,我国成年的标准是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最高适用的是无期徒刑。同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审判时尽管超过了十八周岁,依然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尽管罪行可能深重,但是也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怀孕后打胎、流产的妇女,一律不得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怀孕的妇女可能要哺育将要出生的婴儿。
3、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一般也不适用死刑,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增补进去的内容。主要体现的是对年老者的宽宥精神。
三、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情形的犯罪者,即便达到适用死刑的程度,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的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婚恋、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由其是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