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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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有什么好处?

作者:张剑锋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认罪认罚”是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就属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指控其犯了一定的罪行的,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知道这就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该犯罪行为,就可以承认是他犯下的罪行,这就是认罪。


在认罪的基础上,该犯罪嫌疑人还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就是认罚。


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自己犯下的罪行,面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才属于法律认可的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准备认罪认罚前,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要告诉他享有的权利,并且还要告诉他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如果公诉人员没有告诉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这些规定的,则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就不是有效的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辩护律师的,还要听取辩护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则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需要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取得他们的谅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谅解的,不构成认罪认罚。


还需要在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出具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精神,要比照没有认罪认罚的同等的罪行建议适当从轻的处罚意见。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认罪认罚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一定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从宽处理。当然,所谓的从宽处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上,适当的予以宽宥,而不是无底线的放宽处罚。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作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小的考虑因素。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用逮捕。


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使用速裁程序来审理。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对于认真认罚的被告人而言,从程序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来加快对他的审判进程。从实体上,可以得到相比于他的罪行应当受到正常刑罚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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