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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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一人有限公司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其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构成混同

作者:杨俊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2次举报
2021-06-28


最高法判例:一人有限公司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其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构成混同

【裁判要旨】

 

1.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为证明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提供了公司注册资金变化及出资情况、公司财务制度汇总、公司与股东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公司与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内部章程。

 

2.一人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对方并未提出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问题的,应认定不构成财产混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

 


杨俊涛律师,民革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有十余年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
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1370720********61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