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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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的损失赔偿可以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裁判方式的选择与应用)

作者:杨俊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4次举报
2023-07-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2018)鲁行终744号——违法强拆的损失赔偿可以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裁判方式的选择与应用);

【裁判要点】

裁判方式的选择:本案对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时如何有效选择裁判方式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并非所有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都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具体的赔偿内容。某些情况下,考虑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判决具体赔偿内容的裁判时机并不成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在判决中要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大致标准和底线(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全面赔偿之责给争议各方协调化解纠纷留出灵活处理的空间,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性和行政权的专业性,更有利于妥善处理争议。

一、明确赔偿范围。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对上述“直接损失”之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二、明确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如果房屋系因城中村改造而被拆除,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同时,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和补偿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被拆迁人未获得安置,行政机关还有提供拆迁安置房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

三、明确赔偿标准。首先,要区分违法强拆发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抑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其次,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即,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被拆迁人自房屋被强拆后多年未获得补偿、赔偿的客观情况,切实弥补因违法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再次,要兼顾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杨俊涛律师,民革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有十余年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
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1370720********61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