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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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总结——主题事实问题(6)

作者:杨俊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8次举报
2023-08-14


51、最高法案例:外嫁女所承包的土地未被收回的,其有权请求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要点】

在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当事人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52、最高法案例: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当落实在相应的土地登记中

【裁判要点】

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当落实在相应的土地登记中。唯此,方能彰显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否则,相关权利人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在严格意义上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其相关合法权益在土地的使用、流转、征收、补偿等法律关系中,都将无法得到周延的保护,从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亦可能使农村宅基地权属以及以此为核心的社会生活陷入混乱无序,增加农村社会治理的成本。


53、最高法判例:征收范围内“一地二卖”应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 裁判要点

案涉土地、车库在征拆范围内,且系一地二卖。当事人乔新旅于2000年通过代偿借款获得案涉土地、车库,并于征拆前取得土地使用证,成为土地使用权人。另一买受人张国雄于2009年购得案涉土地、车库,未取得产权证,但自2009起一直实际占有、使用。2017年行政机关与张国雄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其后对案涉土地、车库进行了收回、拆除。行政机关根据所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结合书面协议及案涉土地、车库的表面占有使用状态,认定张国雄系案涉土地、车库的产权人,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乔新旅作为案涉土地、车库的合法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应就该土地、车库的收回、拆除获得相应的补偿


54、最高法判例: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其建造完成之日即完成物权设立

【裁判要旨】

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依照《物权法》第153条、第155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同时,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和“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所建房屋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55、最高法判例:宅基地上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仍应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安置

?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当事人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2.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3.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


56、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以信访形式处理安置补偿争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陈学永诉金城江区政府撤销信访答复及征地补偿安置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安置补偿利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认定当事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7、最高法判例:诉请不履行安置预留地职责的审查

? 裁判要点

集体预留土地是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并非直接预留、分配给组织成员个人的。预留地的具体使用、管理或者经营等,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内事项,不属于本案当事人诉求由行政机关直接履行职责的范围。


58、最高法判例:与户主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建房的成年子女有权代表家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付小妮诉金水区政府等行政协议案【裁判要旨】

与户主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成年子女,有权代表家庭与行政机关签订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在户主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被诉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59、最高法判例: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户口变更登记而要求补偿安置

——娄巍、娄云华诉黄岩区政府拆迁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1.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户口变更登记而要求补偿安置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分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考虑到该条例制定于1958年,故户口变更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户口变更登记而要求补偿安置。

2.征收部门未对个人独立安置并无不当

集体土地使用权系家庭共有,并非其独立享有,故征收部门未对个人独立安置并无不当。

3.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有一定的宅基地(宅基地资格)置换性质

从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看,补偿安置的基础是征收土地,其中房屋安置有一定的宅基地(宅基地资格)置换性质。


60、最高法判例: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当事人与后续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取决于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 裁判要点

征地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与被诉后续土地划拨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取决于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对此,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补偿到位,但行政机关是否已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以及安置补偿是否合法,本身需要独立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该事实未被查证的情况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尚不能被否定,当事人与后续土地划拨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也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杨俊涛律师,民革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有十余年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
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1370720********61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