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固定价款合同,实际施工人不能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案涉工程为固定价款合同,各方对工程价款并无异议,仅对部分价款是否应计入总价款有异议,同时实际施工人并未针对发包人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发包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亦不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实际施工人请求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有权不追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778号“尹玉坡、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俊涛律师
案涉工程为固定价款合同,各方对工程价款并无异议,仅对部分价款是否应计入总价款有异议,同时实际施工人并未针对发包人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发包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亦不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实际施工人请求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有权不追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778号“尹玉坡、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