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食堂吃晚饭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关于该项中“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与本职工作有着紧密联系的结合,也不应随意扩大该工作的范围和幅度。
因此,劳动者下班后如从事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可符合上述条件。但结合事实来看,劳动者下班后到食堂洗手时并无异常,后续去拿起碗筷吃饭实质上已经中断了与本职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条件,因劳动者亲属并未能提供劳动者晚饭之后有工作的可能,故在劳动者下午下班后在食堂吃饭时突发疾病不能归入“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畴。
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依据:(2020)赣07行终487号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