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0日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关于工作时间中提出两点核心意思:
1.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所以,我国职工标准工作时间应该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