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销售人员工作时受伤,能否以商场为工作单位申报工伤?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当事人未与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百货公司与专柜签订协议约定,专柜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履行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工资等法定待遇及承担保险等所有费用。当事人受伤时系专柜的销售人员,其从该专柜领取工资及相关报酬,该专柜为其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故当事人与百货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以该公司为工作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9629号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