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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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销售人员工作时受伤,能否以商场为工作单位申报工伤?

作者:杨俊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0次举报
2021-03-16


专柜销售人员工作时受伤,能否以商场为工作单位申报工伤?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当事人未与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百货公司与专柜签订协议约定,专柜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履行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工资等法定待遇及承担保险等所有费用。当事人受伤时系专柜的销售人员,其从该专柜领取工资及相关报酬,该专柜为其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故当事人与百货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以该公司为工作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9629号

 


杨俊涛律师,民革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有十余年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
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1370720********61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