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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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利益如何寻求救济?

作者:杨俊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7次举报
2020-12-25


最高法判例: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利益如何寻求救济?

裁判要点

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且起诉人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寻求救济。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

 


杨俊涛律师,民革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有十余年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
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1370720********61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