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启动时致人受伤是否属交通事故?看法院如何判决!
本案事发地点在邹城市城前镇城安路与城前镇敬老院交汇处,城安路靠南的辅路上;事发原因不是彭某某开车故意撞伤的刘某某,而是被告彭某某在启动汽车行走时因刘某某抓住车门不慎把原告带倒致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本案彭某某驾车致刘某某意外受伤的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案件。
依据?山东高法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