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回承包地如何认定和损失赔偿?
1.违法收回承包地的认定。在当事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相关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被解除或认定无效前,行政机关不能直接认定当事人系非法占用土地,亦不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收回当事人合法占有的土地,其发布公告、作出收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违法,其对涉案土地进行强行清理的行为亦缺乏合法依据。
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合法为审查内容,而非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寻找合法性依据。
2.损失赔偿。民事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提前收回土地,也意味着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提前解除,对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经营利润的损失及相关赔偿,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主张其基于承包合同的违约赔偿。行政机关并非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故当事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主张被诉行政机关依据合同责任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行政赔偿解决:当事人就其因政府收地行为造成的损失选择主张行政赔偿,只能按照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当事人主张其所受损失有:一是其对诉争土地的前期投入损失,二是诉争土地上青苗和地上物毁损的损失,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承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前期投入损失,因其与经营收入损失两项损失之间本身就存在重复,对其不予支持。对于土地上青苗和地上物的毁损损失,属于当事人因土地被收回和强制清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后续剩余承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对其不予支持。(注:本案收回土地的是国有承包地,与违法收回集体土地的赔偿事项应进行区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1号案件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