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2016年9月3日发布了《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文件,这一文件推进了户籍管理执法规范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该《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本规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7日。”但至今在公安厅网站(http://gat.shandong.gov.cn/)未查询到已修改的新文件。因此,我们建议对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及时制定新规范文件,以便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对原《规范》第七十四条做出修改。该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我们认为该强制迁出未包括所有情形。
首先,我们认为未包括因婚姻破裂导致户口强制迁出情形。比如,甲因与乙结婚,乙将户籍迁入甲所在房屋,但后来甲乙离婚,乙不在甲房屋居住,但户籍却在甲户口本上,甲另婚时 前妻却不愿或不主动将户籍迁出,这种情形我们认为也应适用强制迁出机制;尽管婚姻变化在广义上也包含在原七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但不如在修改时直接明确;
其次,原七十四条未包含子女是否可以被强制迁出的情形。离婚时经常发生争夺抚养权的情形,母亲挣到了抚养权,但户籍却一直在父亲处,这对孩子上学等有巨大影响。该《规范》第七十条第二款只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但却未明确规定怎么“办理”,在七十四条也未将该情形明确在其中。我们认为可以在七十四条中明确:未成年子女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户口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迁出的规定;
第三,原七十四条只规定“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我们认为可以增加将现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另立户籍的情形。
另外,该《规范》规定了“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但如果公安机关不按照规定作为,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我们认为也应当明确。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将某人迁出自己户籍,以我们在实践中的经验看,肯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很有可能行政案件也不会受理,我们认为新规定应当明确。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