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规定修改并增加了关于自认、拟制自认、委托代理人自认等规则,并在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的义务,自该规定2020年5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发生了不少因虚假陈述收到处罚的案例。
但该规定施行以来也有一些问题,比如,制度本身要求如实陈述,是在当事人出庭并陈述的情况下发生的。某一些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明确写明一般代理或者直接写明不代理对事实的承认。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肆无忌惮的否定对方当事人事实部分。
我们认为,“如实陈述”义务应当包含对事实的认可和否定,但律师作为代理人,自己的代理人又不出庭,律师还不代理对事实的承认或否定,这样的庭审怎么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审判还怎么以事实为依据?
我们认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如实陈述是非常好的一个机制,制约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毫无原则的否认事实。在某一期案件庭审过程中,我们对方两名代理人仅是一般代理的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不能单独出庭,一般代理只能是由当事人陪同出庭才能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否则只能是双方律师的对台戏,双方律师都不代理对事实的承认或否认,法院怎么样查明案件事实呢?!
因此,我们提出应当明确代理人一般代理不能单独出庭的建议。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