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院公报案例,答案是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的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最高院在判例中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认为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 。
杨俊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