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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更注重买受人权益

发布者:尹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85人看过举报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在买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经常令人困扰。今年5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两个部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合同文本,对房地产交易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总体来说,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房人更有利,更加注重了买房人的利益。

现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2000年发布的,实施以来,对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的不断走高、交易量的不断攀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随着《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商品房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200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考虑到商品房买卖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吸收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法律界、消协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形成最新的标准文本。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首先,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买受人在验房过程中,认为房屋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存在问题,可以提出异议,并且可以不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买受人该项权利在2000版本中是没有的,这也是新版合同最大的亮点之一。其次,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出卖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再次,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如房屋的外墙、屋顶、楼梯、消防、设备间、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道路上的车位等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最后,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卖人需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总之,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操作性更强,更加注重细节,亮点也颇多,对我们广大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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