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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有毒污水 公安拘你没商量

发布者:尹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37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家住安吉县梅溪镇的董某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五金加工厂,在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没有经过环评就开工生产了。加工厂在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要使用五金酸洗磷化的方法去除锈迹及油迹。由于是小型加工厂,没有专业的除污设备,洗涤之后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有效处理就直接经暗渠排放进入下水道。虽然排量不大,但是时间一长,对周围的环境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之后,附近的居民将此事向县环保局进行了举报。县环保部门上门检查时,对加工厂的排水口处进行取样,检测出大量有毒物质(铜0.355毫克/每升,锌39.0毫克/每升,铬0.063毫克/每升),严重超过了浙江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将董某及加工厂的主要负责人刑拘。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律师点评:

董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明确了14种 “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入刑门槛,加大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就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属于 “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罪”。

就董某加工厂偷排的污水而言,其所含重金属已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三倍,已经构成了犯罪。而根据法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浙江省“五水共治”政策的深入人心,老百姓对各种水污染行为都是“零容忍”。“五水共治”不仅需要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全社会共同参与,还需要我们多了解与“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千万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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