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安吉打工的张三是安徽人,国庆假期,他想回家看看,为了有面子,便向朋友李四借车,准备开车回家。李四碍于情面,又考虑到张三有驾驶证,便将自己的车借给了张三。张三在驾车回家途中,因超速行驶与王五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五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王五负次要责任。而李四的小型轿车经检验各项性能均正常,也投保了相关保险。由于王五死亡,而保险公司的赔款又不能足额赔付,王五的家人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赔偿,由于张三经济条件不好,王五的家人告知李四,如果不赔钱,就把车主李四与张三一起起诉,本案中,李四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常见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王五的家人为了想足额得到赔偿,把车辆真正所有人也当做被告,也是人之常情。但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李四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李四把车借给张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那么李四就需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那么李四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如何认定李四是否过错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比较常见的过错,如知道这辆小轿车存在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或者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又或者明知道借车人喝酒还出借等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车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张三有驾驶证,也未显示张三有饮酒等不能驾驶的情况出现,而且出借的车辆也符合上路条件,综合分析案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并不能看出车主李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所以,车主李四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