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XX《XX》系列书画现场确认及交付保管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陈XX《XX》系列书画现场确认及交付保管全过程的见证事宜指派两位律师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律师见证书。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见证事项
1、本所律师对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就陈XX《XX》系列书画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加以见证;
2、本所律师对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就陈XX《XX》系列书画向XX银行XX营门口支行交付保管全过程的真实性加以见证。
三、见证过程
1、现场确认过程:20XX年4月2日上午,于 ,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对陈XX《XX》系列书画进行现场确认。本所律师对上述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
1)本所律师依法定程序与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与执业规范,向在场的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XX、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XX和XX文化产权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王X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委托代理人李X出示律师执业证,介绍此次律师见证的相关事项。
2)本所律师对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XX、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XX及侯XX和XX文化产权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王X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委托代理人李X提供的与本次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和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确定上述主体身份的真实性。
3)本所律师见证了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王X对陈XX《XX》系列书画的现场确认过程。陈XX《XX》系列书画作品包含国画作品56幅,计1153.4平尺,4万人民币/平尺,价值4613.6万人民币;书法作品19幅,计322.4平尺,1.25万人民币/平尺,价值403万人民币;总值5016.6万人民币(作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上述各方当事人对陈XX《XX》系列书画作品的数量和真实性等均无异议,分别在《陈XX(XX)书画权益份额艺术品清单(国画)》和《陈XX(XX)书画权益份额艺术品清单(书法)》上签字盖章。
4)本所律师见证了画家陈XX现场作出书面声明的过程。画家陈XX承诺作品目录上的作品名称和规格尺寸与实物一致,若有误差或不符合之处,画家陈XX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所律师见证了陈XX《XX》系列书画作品装入两个木箱封存送至XXXX国际机场并运达XXX的过程。
2、交付保管过程: 20XX年4月日,陈XX《XX》系列书画由3U8XXX次航班从XX运至XX,XXXX发展有限公司、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将陈XX《XX》系列书画向XX银行XX营门口支行交付保管。本所律师对上述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见证了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XX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王X及委托代理人李X将陈XX《XX》系列书画送交XX银行XX营门口支行的全过程,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XX向XX银行XX营门口支行提交了书面保管申请,XX银行XX营门口支行相关负责人王XX对上述书面申请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接收了陈XX《XX》系列书画。
四、见证结论
1、见证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就陈XX《XX》系列书画进行现场确认及向XX银行XX营门口支行交付的全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意志自由即确认与交付未受他人强迫和威胁进行见证。见证律师不对陈XX《XX》系列书画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任何实质审查和分辨。
2)本所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不履行见证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和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及相关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证见证行为和见证结论的真实、公正、合法。
2、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现场确认和交付保管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依法出具律师见证结论:
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画家陈XX、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XX文化产权交易所就陈XX《XX》系列书画进行现场确认及向XX银行XX营门口支行交付的全过程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本见证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