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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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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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让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华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10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例:

甲女与乙男婚后购置一房产,以甲女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后,甲女未经乙男同意将房产卖给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男以甲女与丙的买卖合同侵害了其对房产的共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婚后双方购置的房产,虽然在一方名下,但该房产仍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房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一旦处分,也应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例外。

既然第三人是否善意决定着处分行为的效力,这里的主要争议就是:什么才是“善意”?

就本案来说,丙认为他是“善意”的,其理由是:

1、丙在买房之前,不认识甲女,也不可能知道其婚姻状况。甲女也从未向其披露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

2、房产证上只有甲女一人名字,丙有理由相信该房产为甲女个人财产;

3、丙与甲女的交易是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成交的,是市场行为,丙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4、丙基于普通人的一般思维,有理由相信甲女的卖房行为有效,或甲女的行为已得到其他隐名权利人的授权。

但乙男认为丙是“非善意”的,其理由有:

1、丙多次看房,明知房子住着甲、乙一家人,有老人、有小孩,应当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

2、丙明知甲女的年龄及有小孩,应当知道甲女已婚,应当知道该房产系婚后取得的财产;

3、丙每次看房,都未见过乙男,应当怀疑到甲女有私自卖房的事实;

4、丙买房仅支付4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50万元。丙对此有恶意,企图占小便宜。

上述双方理由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判决合同有效者居多。就本案来说,本律师认为,乙男的理由相对比较薄弱,认为丙恶意的证据也不充分,如果能找到直接反驳丙事实与理由的证据,其主张方能获得支持。

如果你不幸成了本案中丙或乙男的角色,请循以上个方面理由进行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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