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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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公司与福建某公司郑州某公司钢质防火门采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者:张华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广东XX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钢质防火门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河南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代理人。经过对本案事实深入、细致的了解,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称其已履行部分价款共计为927652元,被告尚欠593652元于法无据。

原告诉称已履行合同义务价款927652元,被告尚欠593652元没有任何依据,主要基于如下三点:。(1)原告诉称已履行合同义务价款2194301元,主要依据是《材料验收单》和《情况一览表》,但依据双方所签订的《钢质防火门采购合同》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结算单价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以甲乙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实际制作尺寸按实结算,产品实际数量已竣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为准,实际工程量±签证×综合单价,按实结算,《材料验收单》只有少部分经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不能证明已履行合同总价款,《情况一览表》只是原告单方计算、提供,没有任何依据。(2)已履行合同总价款是合格的防火门经安装、验收后的价款,此外还包括质保金,原告提供的防火门大多数既没有厂家标牌,也没用合格证,并且许多是原告逾期撤离后我方委托第三方安装,另外质保金要待质保期满无任何相关责任后才能支付,原告直接用已履行合同总价款减去已支付款要求支付1380301元的欠款于法无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价款2194301元,被告尚欠1380301元,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

二、原告已履行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没有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钢质防火门采购合同》第一、二、五、六、七、九、十一、十七条对原告提供的产品、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图纸、包装标准、产品(工程)验收标准及保修(质)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原告提供的防火门绝大多数既没有厂家标牌,也没用合格证及其他,根本无法证明是由原告提供、安装,并且其质量问题更得不到保证,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工程问题或侵权,被告根本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因此,已履行部分不符合双方约定,原告并未履行完毕自己全部合同义务。

三、原告先行违约,并存在严重的逾期违约行为。

针对原告的先行违约行为,被告做出了让步双方又签订了《钢质防火门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规定,B区6#—8#楼应于2011年7月25日前安装完毕,C区1#—6#楼及裙楼应于2011年7月20日安装完毕,但原告还是不能完成供货安装任务,有以下证据可以佐证:(1)解除合同通知书、邮递凭证及回执,针对原告的逾期违约行为,被告依据《合同》的规定于2011年8月9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与第三人签订的《防火门安装协议》,针对原告的逾期违约行为,被告迫于交房时间的限制,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又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3)有监理单位盖章的《工作联系单》,证明原告安装的防火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没有按期完成任务。(4)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提供和安装的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成合同义务。

四、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应支付违约金及罚款。

依据合同十八条的规定,乙方(被上诉人)逾期竣工、交工的,逾期超过5日,甲方(反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被上诉人)应支付违约金。另外,依据补充协议的规定,乙方(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工期供货及安装,乙方(被上诉人)应向甲方(反诉人)支付罚款。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严重歪曲事实,并已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XXX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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