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催生了一些新型用工模式。例如,互联网外卖行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智能移动技术,创造出“平台+骑手”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相较于传统的用工模式,该模式在保障外卖平台经营者降本增效、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以及提升社会整体效率方面效果比较显著,同时给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新的问题。
在传统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无论是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都能够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但在“平台+骑手”的新型用工模式下,适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保障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却存在一定的龃龉之处。因此,在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下,如何妥善保护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成为司法审判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亟待学界作出回答的理论问题。
1.创新的用工模式需要创新的劳动法律制度。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成为新经济的重要发展方式,包括互联网外卖平台灵活用工在内的新型用工模式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劳动法原有的理论、原有的制度应当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些创新,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需要更新。
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秉承以从属性为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思路。但是在互联网平台灵活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经营者对外卖骑手的管理方式相对复杂。传统劳动关系中诸如是否存在固定的劳动时间、固定的劳动地点、稳定的工资支付等要素,对于互联网平台灵活用工来说,都只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换言之,为适应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新特点,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上不宜拘泥于传统上的形式从属性标准,而应过渡到实质从属性标准。在实质从属性标准下,不仅需要考虑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收入来源等要素,还应当考察外卖平台经营者是否对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控制、外卖平台经营者是否对骑手的奖惩、进入退出具有管理权和决定权等等。采取实质性标准,有助于在外卖骑手工作自主性较强的灵活用工场合,透过现象看本质,有效识别是否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
对于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制度以及具体规则进行裁判,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的新特点。一方面,在个案裁判中应坚持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互联网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灵活把握传统裁判规则,避免僵化严苛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灵活用工新业态的特点,在个案中综合判断外卖骑手对互联网外卖平台是否具有实质从属性,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互联网平台灵活用工新模式。
2.新型用工模式需要社会保险机制的改进与完善。以诉讼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难免具有滞后性,外卖骑手的生命健康权受损后很难及时得到救济。虽然工伤保险采取无过错赔付原则,能够及时地提供救济,但传统的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灵活用工模式下的外卖骑手不属于保障对象。因此,为满足互联网平台灵活用工新模式,需要适时改进现有的工伤保险机制,允许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单险种方式为灵活用工模式下的外卖骑手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采取工伤保险单险种方式,能够有效保障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避免骑手因自身受伤而致贫、返贫。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工伤保险单险种参加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体现了社会保障机制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在具有成熟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可以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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