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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经办杭州离婚纠纷案例分享:杨女士诉王先生房屋分割案,二审逆转多争取40万权益。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一、案件缘起:一段被出轨击碎的婚姻与一套“没本子”的房子

2011年12月,杨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2014年9月,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购置位于杭州市余杭区。

这套房从买下那天起就带着“半成品”属性:

购买总价198.8万元;

首付59.8万元;

银行贷款139万元,贷款期限300个月;

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仅有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按揭还款记录;

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婚后多年共同还贷。

2017年,杨女士发现王先生仍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联系。2018年1月,杨女士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18)浙0106民初839号民事判决,确认王先生存在婚内出轨事实,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仅处理身份关系与少量随身财产,未对案涉翡翠城房屋作出分割——理由很实务:房屋没办证,权属状态不完整,法院习惯“离婚先离、房子后分”。

离婚判决生效后,房子还压在两人名下,谁也搬不走、谁也卖不掉。2018年6月,杨女士委托程杰律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向西湖区法院起诉,案号(2018)浙0106民初5038号。

她要的不是“分一半”,而是在男方出轨前提下,拿回符合共同财产属性的合理折价款。

二、一审困局:男方抛出“父母养老房”叙事,法院认了“贡献较大”

王先生一审答辩的核心策略,是把“夫妻共同买房”重新讲述为“父母借名买房”:

1.房屋是王先生父母为养老购置;

2.父母超贷款年限、积蓄有限,才借用儿子儿媳名义签合同;

3.首付、按揭、装修全由父母实际支付;

4.杨女士只是“签字工具人”,未出资;

5.因此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杨女士最多拿点“配合签字”辛苦费。

他提交的唯一实质证据,是几张存款小票——证明王先生父母账上有过资金存入动作。

一审法院委托评估,2019年11月案涉房屋市场价值466.08万元(含装修重置23.22万元)。但法院在分割时写下一句关键认定:“王先生对房屋贡献较大。”据此判决:

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其继续还房贷;

王先生向杨女士支付折价款80万元;

评估费、受理费按“贡献”比例分摊。

80万什么概念?房屋净值(466.08万-剩余贷款)远超160万,即便不算过错补偿,杨女士作为共同买受人、共同还贷人,拿80万相当于被压缩到不足理论份额的一半。更危险的是,一审逻辑一旦固化,“父母存过钱=父母出资还贷=配偶出局”将成为男方在同类案件中复制的模板。

杨女士不服,程杰律师代理上诉。

三、程杰律师的破局路径:不是“也有出资”,而是“对方证据链断裂”

程杰律师没有走“我也还过贷、我也参与装修”的散打路线,而是把火力集中在举证责任与法律推定两个锚点上。

1. 拆“存款小票”:“存入”不等于“出资”

律师在二审质证中给出三层切割:

小票只能证明“某人某日在某账户存了款”,不能证明存款人就是王先生父母;

即便存款人是父母,也不能证明该笔钱进入了还贷账户;

即便进了还贷账户,也不能证明是“赠与儿子单方”还是“资助小家庭”,更未排除儿子自己转账、父母代收等中间动作。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主张“父母出资→属个人房产”的一方负有完整举证责任。单张小票,在“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与还贷因果关系—赠与意思表示”四段链条上,一段都接不上。

2. 立“婚内购房”底色:合同双方署名即共同财产起点

案涉房屋买于2014年9月,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均列杨女士、王先生为共同买受人、共同借款人。依据当时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今《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特别约定即为共同共有;未办产权证不影响合同权益与财产分割。

程杰律师强调:一审把“父母可能帮衬过”偷换为“父母借名买房”,再把“帮衬”放大成“贡献较大”,属于事实认定跳跃。帮父母养老和夫妻合力供房,是两件事。

3. 嵌“出轨过错”变量:不止平分,还应向无过错方倾斜

前案已司法确认王先生出轨。程杰律师在二审中将此作为分割比例修正因子嵌入:即便算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今《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杨女士应获得不低于中位水平、且因过错适当上浮的折价款,而非被“贡献较大”反噬。

4. 程序动作:评估费、受理费跟着份额走

律师同步主张,一审让杨女士承担偏高诉讼成本无依据;二审若调整本金,费用比例必须重算,由获得房屋且举证失败的一方多担。

四、二审逆转:40万差额背后的裁判逻辑切换

杭州中院二审采纳了程杰律师的核心意见,表述克制但指向清晰:

王先生主张婚后贷款系其父母提供,仅提供存款小票,未提供父母账户流水、还贷资金划转记录、赠与单方意思表示等证据,举证不足,不予采信。

在此基础上,法院维持“房屋归王先生、贷款由王先生续还”的物上安排(避免无产权证过户僵局),但变更折价款:

一审:80万元

二审:120万元(增加40万元)

评估费、案件受理费按新份额重分,王先生多担。

40万不是“情绪补偿”,是裁判视角从“谁爸妈存过钱”回到“谁在婚内共同签合同、共同背贷款、谁有过错”的结果。房屋总值466.08万、贷款139万级、净值可观,120万折价款使杨女士回款接近共同净值女性份额的合理区间,也把一审暗含的“父母口述>合同署名”倾向扳了回来。

五、把本案放进更宽的坐标:为什么它值得被详写

1. 与2025年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的呼应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明确: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无明确单方赠与约定的,离婚分割以出资来源比例为基准,兼顾共同生活、过错、贡献、市价判归一方并给予合理补偿,而不是当然归出资方子女。

本案发生在解释出台前,但程杰律师的进攻路径与解释精神同构:

不否认父母可能有过资金往来;

但“部分帮衬”≠“全额借名”;

无书面单方赠与约定时,婚内合同双署房屋推定为共同财产;

过错方不能借父母叙事吞掉配偶份额。

若放今天重审,王先生依然很难赢,因为解释(二)把“约定不明时推共同+合理补偿”写成了明文。

2. “没办证”不是不分,是更需律师做价值还原

很多当事人以为“房产证没下来法院不管”。本案证明:没办证影响的是过户动作,不影响合同权益分割;律师要做的,是引入评估机构把“合同上的房子”变成“可计算的数字”,再用还贷流水把夫妻共同投入写实。

3. 80万到120万,差是证据工程,不是法庭情绪

程杰律师没在二审喊“男方渣男应净身出户”,而是把对方唯一证据(小票)放到放大镜下端详:缺源头、缺流向、缺合意。当对方证据链断在三处以上,法院改判不需勇气,只需回到举证规则。

六、给同类当事人的几条硬结论

1.婚后买房,合同双署+婚内还贷=共同财产底色,父母口头“这房以后归你”不产生单方赠与效力,必须有书面或资金闭环。

2.存款小票、微信截图、父母自书说明,单独都不够。要证明父母还贷,至少备齐:父母账户出库流水→进还贷卡凭证→与月供时间金额匹配→父母明示单方赠与的录音/短信。

3.前案已认定出轨,后案分财产直接用,不必重启过错证明;但注意后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重复判损害赔偿,只能把过错揉进分割比例。

4.无产权证房屋一样能分,评估费别省,它是把“感情账”转成“金钱账”的转换器。

5.一审“贡献较大”式含糊表述可攻,上诉时不要把火力撒成“我也有贡献”,而要把对方“贡献证据”打到“不足以推翻共同财产推定”。

回看程杰律师在这件案子里的动作:接手时当事人拿80万、担着偏高诉讼费;退出时拿120万、对方多担费用、房屋归属因无本子和贷款承接问题本来也难以翻转所以维持原物安排——没有戏剧化翻盘房屋归属,但在最能落袋为安的折价款上,用证据法把40万拣了回来。

对离婚财产争议而言,比“赢更多”更常见的专业价值,是在对方已经搭好一套叙事时,把那套叙事的螺丝一颗颗卸下来,让法院看见:原来房子还是婚内那套房子,不是父母那套养老房。这件案子,程杰律师做的主要是这件事,也正好做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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