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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离婚后房产分割遇挫,程杰律师二审逆转,帮当事人折价款从80万提升至120万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案件背景

婚姻的结束并不代表财产纷争就此落幕,很多夫妻离婚之时,因为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财产证据繁杂、双方对出资各执一词,离婚判决仅处理部分已知财产,遗留房产争议只能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另行解决。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未办证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当事人杨女士在一审当中只拿到 80 万元房屋折价款,在律师的代理之下,二审推翻一审事实认定瑕疵,成功将房屋补偿款提升至 120 万元,多争取 40 万元合法财产权益。

杨女士与王先生二人于 2011 年 12 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共同打拼,2014 年 9 月共同购置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桂雨苑房产,房屋总购买价格 198.8 万元,首付 59.8 万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139 万元,贷款期限长达 300 个月。购房合同、银行借款担保合同全部由杨女士与王先生两人共同签署,房屋属于婚内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套房屋自购买之后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这也成为后续双方财产博弈的关键隐患。

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杨女士发现王先生存在婚内与第三者不正当交往的出轨行为,夫妻之间信任彻底崩塌,矛盾不断激化,感情完全破裂。2018 年 1 月,杨女士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庭审理,法院生效判决书当中确认了王先生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因为案涉翡翠城房产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物权尚未正式登记至当事人名下,受限于民事诉讼裁判规则,离婚案件当中不宜直接对未办证房产做所有权分割处理,因此该套房产在离婚诉讼当中没有一并处置。

离婚尘埃落定,可这套夫妻共同购置的房屋如何分割,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提出完全不同的说辞,他主张这套房子本质是自己父母为养老所购置,只是因为父母年龄超过银行贷款年限,无法办理按揭,才借用杨女士和王先生两个人的名义买房;房屋首付、后续还贷、装修全部都是王先生父母出资,杨女士仅仅只是在购房、贷款文件上签字,没有实际出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女士无权分得房屋对应的价值。为佐证自己的说法,王先生仅提交数份存款小票作为证据,没有提供父母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资金流向凭证等关键材料。

双方协商彻底陷入僵局。2018 年 6 月,杨女士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案涉共有房屋,同时要求王先生承担房屋评估费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当中,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市场价值开展评估,2019 年 11 月出具评估结果,案涉房产市场总价值 466.08 万元,其中包含装修重置价值 23.22 万元。

一审法庭审理之后,法院采纳王先生部分抗辩观点,以王先生对案涉房屋贡献较大作为裁判理由,判决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继续履行银行购房借款合同,王先生向杨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80 万元。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杨女士内心难以接受。案涉房产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购房贷款合同是两人共同背负,如今房屋市场价值四百余万元,自己作为婚姻当中无过错一方,仅仅分得 80 万元折价款,该结果明显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在多方对比之后,杨女士委托程杰律师代理二审上诉,希望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存在问题的事实认定。

办案过程

程杰律师接受杨女士二审委托之后,并没有直接仓促提交上诉状,而是完整调取、通读全部一审卷宗材料,把案件全部证据、庭审笔录、一审裁判逻辑进行拆解梳理,精准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第一,案涉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王先生所主张 “房屋首付、还贷、装修全部由其父母出资” 这一事实,现有证据能否予以支撑。

针对王先生提交的核心证据也就是多份存款小票,程杰律师展开细致的证据质证分析。存款小票只能证明有一笔资金存入王先生的银行账户,仅仅是资金存入的客观记录。小票本身无法回答资金从谁的账户转出、资金来源到底是王先生父母,还是王先生本人收入;同时也无法证明该笔存入的资金后续实际用于归还案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王先生没有提交父母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无法看到父母账户是否有对应金额资金流出;没有资金划转记录,不能建立 “父母出钱→进入还贷账户→用于房屋还贷” 完整证据链条。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先生主张案涉房屋实际是父母出资,应当提交完整证据证明出资来源、出资用途,仅仅依靠存款小票这种间接、孤立证据,不足以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适用层面,程杰律师结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整合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展开论证。该法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购买发生于杨女士、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签约主体均为夫妻二人,购房之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贷义务。虽然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物权登记手续存在滞后,但不改变婚内共同购置的财产属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结合已经生效离婚判决书已经查明的王先生婚内出轨的婚姻过错事实,律师进一步提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当兼顾过错因素,保障无过错方杨女士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简单以 “贡献较大” 大幅度压缩杨女士分得的房屋折价款,事实依据不足,裁判结果有失公允。

确定上诉核心思路之后,程杰律师整理上诉材料,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当中,法庭调查的核心就围绕王先生一方提交的存款小票展开。程杰律师当庭着重指出证据链存在的致命缺陷:存款小票属于间接证据,孤证不能定案。想要证明父母实际出资买房,必须要有父母账户资金流出记录、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购房还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案涉房屋购房还贷的完整证据闭环。王先生仅有存款凭条,既不能证明钱来自父母,也不能证明钱用于房子还贷,没有办法证实其抗辩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过程当中,面对对方的抗辩,律师区分了 “名义登记” 和 “实际出资” 的举证标准。王先生主张借名买房,那么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证明标准本身就远高于一般民间借贷,需要书面借名约定、完整出资流水、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等多重证据相互印证,本案完全不具备相应条件。房屋贷款是杨女士与王先生两个人向银行共同签订,银行的债务约束对象就是夫妻二人,进一步印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购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充分听取双方举证、质证意见,采纳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裁判明确认定:王先生所主张婚后房屋贷款全部由其父母提供的事实,仅有存款小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该抗辩事实不能成立,案涉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审最终作出改判处理:维持一审当中 “案涉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桂雨苑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继续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判项;变更房屋折价款金额,判令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十五日之内,向杨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120 万元。对比一审 80 万元的判决结果,杨女士财产权益直接增加 40 万元。

同时,二审对案件评估费、诉讼费的负担比例重新划分。按照双方财产分割的份额大小,判令王先生承担大部分评估费以及案件诉讼费用,弥补杨女士在维权过程当中产生的诉讼成本损失。

判决生效之后,杨女士拿到生效法律文书,有权要求王先生按期足额支付 120 万元折价款,如果王先生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杨女士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冻结、拍卖王先生名下财产保障债权兑现。

案件要点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中极具代表性的未办证房产分割案例,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体现家事诉讼当中证据为王的底层逻辑,也给婚姻家事纠纷当事人带来诸多现实启示。

第一,离婚的时候,如果夫妻共同房产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法院在离婚诉讼当中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但不等于该套房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在离婚之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对该部分遗留财产进行分割,不会因为离婚案件没有处理就丧失财产权利。

第二,离婚诉讼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中,一方主张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不能仅仅依靠存款小票、转账回执这类碎片化证据。主张出资的一方,需要完整证明资金从父母账户流出、资金专门用于购房首付或者还贷,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败诉风险。现实当中很多家庭父母资助子女买房,转账的时候没有备注用途,没有留存完整流水,后续发生离婚财产纠纷,就会出现事实很难被法院认定的困境。

第三,婚姻当中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虽然不代表对方可以多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综合过错情况、双方对财产贡献、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予以考量。

第四,一审裁判存在事实认定瑕疵的时候,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上诉权利。二审程序可以对一审证据、事实认定重新审查,针对证据漏洞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有机会纠正一审不当裁判结果,挽回财产损失。

本案中,程杰律师没有被一审不利判决结果束缚,深挖证据漏洞,厘清法律关系,精准抓住对方证据链条断裂的关键点,通过二审程序为当事人挽回四十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充分维护婚姻家事案件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充分展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中证据梳理、质证抗辩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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