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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56次举报


所谓最高额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依法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在哪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在哪

  1、二者是否以债权为前提

  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二者可以担保的贷款不同

  普通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3、二者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同

  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来说,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会有最高额保证的字眼。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在哪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哪些特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在哪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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