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某油脂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期间去客户单位某饲料公司拉空油桶,在操作过程中,因饲料公司的叉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李某从叉车上摔下来,造成九级伤残。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饲料公司赔偿全部人身损失18万多元,被告某饲料公司认为这是李某与叉车司机的个人合意行为,与公司无关,而且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向其雇主主张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叉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其雇佣单位某饲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选择起诉直接侵权人某饲料公司,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原告李某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搬运工,在工作中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饲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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