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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贩卖出售香烟涉及罪名及量刑标准(杭州非法经营香烟律师)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66次举报

程杰律师评析:

         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与汪某、郜某在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商定三人合伙出资贩卖香烟。后汪某、郜某云伙同刘某1在河南收购黄金叶香烟309条,按照与被告人李某的约定,携带该309条香烟于2017年在某地乘坐开往杭州的火车,李某同陈某、刘某2从火车站乘坐同一趟开往杭州的火车,打算将该批香烟贩卖给黄某等人。六人于次日中午12时许到达火车站后分别携带部分香烟出站时被查获。经查,刘某1、陈某、刘某2系受雇佣以人民币200元每趟的价格替被告人李某及汪某、郜某云携带香烟出站。经鉴定,该批香烟系真品香烟,价值人民币309000元,该批香烟已在另案中予以没收,李某后委托程杰律师进行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程杰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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