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尚在校就读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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