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款项分手后处理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及社会情感关系的进步,曾经所谓的非法同居等措辞,自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那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法律是如何约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即,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需要注意的是,按份共有虽然存在份额的分割,但是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成立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例如夫妇关系、亲子关系。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就不存在共同共有。《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此可见,同居期间情侣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有,基本参照出资份额按份共同进行分割。
那情侣间相互之间同居期间相互转账的款项如何处理呢?我们需要分几个场景进行分析,根据以往案例,一般分为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借款,明确借款,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甚至有些都是给予借条的,那这个情况必然直接以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但要注意的是,我们经常碰到情侣间分手时谈及分手费、过错赔偿金等名义签署借条的,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实际借款关系,且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分手费事宜一般会被认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不被法律所支持。第二种情况就是日常生活支持,我们经常碰到一方给予对方同居期间生活费、生活共同花销,数额比较固定,每月几千元左右,在我们的时间过程中,也基本被认定为日常的共同开销支出或者是普通的一般赠予,那也无法获得返还支持。那到底什么情况会被认定返还呢,这个时候我们就要说到“附条件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款,合同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该事实发生与否。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因此,附生效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那我们这里所提到“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都明白该赠与合同的订立暗含了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这个美好愿望是否实现不能确定,一旦不能实现,则赠与合同就失去效力。换句话说,这个赠与合同实际附了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将来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则赠与合同失效,此时,受赠人应返回赠与的财产。那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这个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愿呢,如何区分一般赠予和附条件的赠予呢,比如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的婚姻缔结信息、双方屡次见双方父母信息、甚至在转账备注中涉及到的备注内容都可以作为证据链,那如果这些证据都没有了那怎么办呢,这个时候考虑因素就是转账金额,转账金额单笔大额的情况,一般也会认定是附带条件的,否则不符合正常赠予习惯。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并没有这么简单理清,比如情侣双方共同经营、一方在另一方公司上班存在诸多其他经济往来纠纷的,那首先得理清款项的性质是什么款项,后续才能再处理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
今天我们暂且讨论到此,有碰到该情况的朋友可以通过微信联系程律师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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