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辞退的合法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6种情形。
1、孕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怀孕的员工就要注意,不能违反了公司规定。
2、试用期的孕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不用进行赔偿。如果女员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公司可能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她。
3、孕妇有严重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的。
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5、孕妇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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