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一、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猥亵、侮辱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二、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罪 确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对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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