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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4次举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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