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特许人拥有(包括所有和控制)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二)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三)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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